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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5-2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1〕107号),“非住宅类建筑(如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医院及学校等公建设施)申请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参照本细则实施”,为支持教育、医疗等民生公共事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审批与办理细则,我们分析了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审批中的主要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细化、完善电梯审批程序的意见。

  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结构安全的非住宅类建筑,既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养老服务、行政办公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也包括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商务办公、商业、酒店等既有经营类建筑。

  按照我市增设电梯政策文件,增设电梯申请方应提供增设电梯方案,其中包含结构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且公共建筑人流较多、使用年限较长,尤其是老旧建筑,存在房屋安全隐患问题。因此,收件材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考虑到公共建筑也存在非单一产权的情况,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补充了公示与投票表决增设电梯的情况。

  一是加强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或经过采取加固措施达到Asu级及Bsu级(或房屋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Ⅰ、Ⅱ级)的建筑方可申报。二是明确增设电梯的建设范围,尽量在原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且不侵占市政道路红线。三是考虑建筑使用功能的合规性。四是强调了城市景观与建筑景观的协调性。

  一是明确了涉及违法建设的处置方式。二是四城区市直行政单位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如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的,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符合消防和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的,先行办理。同步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五城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权属登记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2〕114号)补办手续。

  为确保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与消防安全,完善建设全过程管理机制。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应将增设电梯方案推送属地街道(乡镇)、建设、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电梯施工单位未按相关程序与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的,由属地城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参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机制执行,并应再次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持书面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向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及颁发登记证书。

  本意见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它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既有非住宅类增设电梯事项下放区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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